(2016)鲁1327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其娥、陈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娥,陈广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娥,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广婷,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其娥与陈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