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豪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豪,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川14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豪撤回上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丹审 判 员 马熙湘代理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