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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猛,男,1984年5月4日生于河北省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5时55分许,被告人李猛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团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唐公路18公里150米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后其猛向左打方向盘,致其车失控打转,该车右后轮撞上前方顺行方向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双方车损,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猛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在事故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李猛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李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公证书、经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120调度室登记表、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猛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5时55分许,被告人李猛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团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唐公路18公里150米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后被告人猛向左打方向盘,使车辆失控打转,该车右后轮撞上前方顺行方向李某1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李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在事故现场等候的被告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李猛与被害人李某1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2、李某3、邵某、白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公证书、接警单、120调度室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宝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