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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99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付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诗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