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99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付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诗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