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厉某、李甲等与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李甲,李乙,李丙,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675号原告:厉某原告:李甲原告:李乙原告:李丙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峰,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政,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厉某、李甲、李乙、李丙与被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李甲、李乙、李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厉某、李甲、李乙、李丙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霖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