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299号原告:王某。被告: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