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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与曾祥龙、杜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曾祥龙,杜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88号原告: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徐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祥龙,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杜良英,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龙、杜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