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与曾祥龙、杜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曾祥龙,杜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88号原告: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徐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祥龙,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杜良英,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安远县财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龙、杜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