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士光与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光,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光,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以北渠东路。法定代表人林永佳,总经理。张士光与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士光运输费50700元。被执行人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士光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