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354号原告: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彭国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福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习化儒。委托代理人:王铁生,男,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汇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