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涅与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159号原告:张涅,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经理。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鞠新艳,经理。原告张涅与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丁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