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涅与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159号原告:张涅,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经理。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鞠新艳,经理。原告张涅与被告济南华联钢城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丁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