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39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2016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作出(2016)津011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审 判 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朱福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怡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