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廷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廷正,董桂敏,张本存,王月英,董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52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彬,男,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廷正,男,身份证号371523199309064957,汉族,住茌平县纱厂家属院。被执行人董桂敏,男,身份证号372524196801104960,汉族,住茌平县水岸豪庭小区17-1-202户。被执行人张本存,男,身份证号371523198808014978,汉族,住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张楼村。被执行人王月英,男,身份证号372524196205064966,汉族,住茌平县世博园小区4-3-601户。被执行人董爱民,男,身份证号372524196902094992,汉族,住茌平县华府小区A-1-802户。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廷正、董桂敏、董爱民、王月英、张本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与2015年6月10日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了(2014)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但本院除了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桂敏名下鲁P794**、鲁PS36**号轿车外(这两辆轿车本院采取的查封车辆手续的方法,并未直接控制被查封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