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赣10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30日至7月26日查阅了案卷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25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几名非法传销人员,并对其进行讯问。当天下午17时许,被抓获的传销人员的同伙陆续赶至城西派出所,要求释放被抓获人员。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等三、四十余名被抓获传销人员亲属朋友围堵在城西派出所门口,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逼迫派出所放人。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联络人员进行增援,并以炸毁派出所相要挟。当日20时许,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采取强制驱离措施。在驱离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等人分别采取拉扯、推搡、拳打、口咬等行为,对多名执法人员进行伤害。经鉴定,参加执法的辅警梁某乙右前臂见一弧形长2.5CM咬伤痕,杨某左颞部轻软组织压痛。左胸锁乳突肌中前部检见2×0.8CM,0.7×0.2CM表皮剥脱痕二处,周边软组织稍发红,两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五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害人杨某、梁某乙等人的陈述;5、证人翁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的供述与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时,被告人陈某甲谩骂民警,并扬言炸掉派出所,煽动他人到现场闹事、堵门的方法妨害公安机关办案,以达到将其丈夫简运良放出的目的。被告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对围堵派出所的人员进行驱离时,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采取口咬的方法阻碍执法;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覃某三被告人和执法民警发生拉扯,手推、打斗,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该五名被告人在城西派出所依法履行办案职能的过程中,与他人一起围堵公安机关办案场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逼迫公安机关释放被抓传销人员。五人的行为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关联性。本案中受暴力侵害的对象既有现场执法的公安干警,也有协助执法的辅警,且五名被告人与他人的共同故意行为造成了两名辅警轻微伤的后果。各被告人聚集众人围堵、哄闹正在履行职务的执法机关,时间长达3个小时,严重扰乱了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系本案的主要召集及煽动者,系主犯,其余四被告人在他人邀集下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三、被告人苏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四、被告人苏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五、被告人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上诉人陈某甲上诉提出:1、原审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害人梁某丙、杨某伤情鉴定意见未予告知;2、没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且上诉人系担心丈夫身体状况,言语有些过激但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3、上诉人并非主犯,系初犯、偶犯,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人陈某乙提出:1、其系初犯、偶犯、从犯,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2、伤情鉴定程序和内容不合法,且不能认定被害人伤情系其造成。上诉人苏某甲提出:1、其系担心弟弟苏光照,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并未妨害派出所正常办公;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无罪。上诉人苏某乙提出:1、其未实施妨害公务行为;2、被害人伤情鉴定不合法;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无罪。上诉人覃某提出:1、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应朋友之邀,前往看热闹;2、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主要系言词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且有以下证据证明:1、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5年9月25日17时许,在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外,有三四十名疑似传销人员围堵在派出所门口要求释放被抓获的传销人员。城西派出所民警对围堵在门口的人员进行劝告,要求无关人员离开派出所不要妨碍办案。当天晚上20时许,高新分局调派警力要求围堵在城西派出所门口的无关人员立即离开。围堵在门口的传销人员不仅不离开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公安民警在驱散传销人员时,有五名传销人员将该局辅警打伤,该局随即将这五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人员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记录证明,陈某甲,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陈某乙,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县,公民身份号码××;苏某甲,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苏某乙,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覃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五上诉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情况说明证明,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办案覃某、陈某乙等人妨害公务一案中未作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时对覃某、陈某乙等人进行体检时也未检查出伤情。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陈某甲、陈某乙、覃某、苏某甲、苏某乙五人的入所健康体检表,时间2015年9月26日,除陈某乙左眼眶青紫,自述为碰伤外,其他无异常。5、华敏警察证及杨某、丁超、梁某乙三人巡防员聘用合同证明,被害人系公安民警及辅警,案发当时正依法执行公务。6、赣博中司鉴伤检字(2015)132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梁某乙右前臂见一弧形长2.5CM咬伤痕,表面干燥,已结痂,评定为轻微伤。7、赣博中司鉴伤检字(2015)132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左颞部软组织压痛。左胸锁乳突肌中前侧检见2×0.8CM,0.7×0.2CM表皮剥脱痕二处,周边软组织稍发红,伤情构成轻微伤。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在办理覃某、陈某乙等人妨害公务一案中,梁某乙、杨某的伤情鉴定没有出具外聘,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已分别口头告知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乙、苏某甲、覃某。9、讯问笔录证明,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将梁某乙、杨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结果向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乙、苏某甲、覃某告知。10、杨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5日20时许,他接到通知有一伙传销人员正在围攻城西派出所,他和十多个同事开车赶到高新分局城西派出所,看到有五六十个人堵在城西派出所的门口。其中在门口有一名中年妇女(年纪约46岁,身高约160公分)在大声喊叫,叫派出所里面说得上话的人出来,并且骂民警是缩头乌龟等。他们劝这些人不要扰乱单位秩序,喊了几次,围在门口的人群不肯离开。后来,他和分局民警将围堵在派出所的众人强行驱散。在驱散的时候,有三名群众对他进行拉扯、殴打。他正对面的男子用手抓他的衣领,身后有两名男子分别用手掐他的脖子,用拳头击打他的太阳穴。大队同事将这三名男子制服并带到高新分局接受调查。现场还有丁超、梁某丙、戴志兴、华敏都有不同程度受伤,都是被传销人员打伤的。杨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杨某在蔡亚婷的见证下辨认出苏某甲是2015年9月25日晚在城西派出所殴打丁超的人,辨认出苏某乙是2015年9月25日晚在城西派出所殴打自己的人。11、丁超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5日16时,大队指导员华敏带着他及其他十多个同事坐警车赶到城西派出所。他看见有十多个人站在派出所外面,华敏说这些人是来解救被城西派出所抓获的传销人员,他们当时到街办政府处待命,后来,传销人员又来了三十多人,把派出所门堵了并大声辱骂民警,高新分局的领导劝说这些传销人员不要堵门,但传销人员不听还是继续骂人。过了三个多小时,到20时领导见这伙传销人员不肯停止堵门、辱骂的行为,就命令民警将这伙人强制带离。在带离时,这伙传销人员不肯配合还动手打干警,他在带离一名穿花衣服的男子时被他抓烂了手,这名男子躺在地上不肯走,他、戴志新、梁某乙去抬他走,这个男的咬了戴志新的腿,还咬了梁某乙的手臂。同事杨建荣在带人时被三名传销人员殴打。其他传销人员还对执法民警拉扯、辱骂、推搂。12、梁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5日16时,大队长孙强带领他及其他三名同事去城西派出所增援,并告知他们城西派出所抓获了一批传销人员,现在传销人员同伙聚集在城西派出所外面,围住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放人。到派出所时,发现派出所门被十多个传销人员堵住,于是就到旁边街办政府待命。之后,又来了三十多个传销人员,也堵在派出所门口。分局领导、派出所长、孙强队长先后多次同这伙人员沟通,让这些人停止堵门,立即离开,不要影响派出所正常办公。大概到了20时许,这伙人还堵在门口不肯离开,分局领导要求全体民警将所有扰乱派出所秩序的传销人员全部强制带离。在带离过程中,这伙传销人员不但不配合还动手殴打民警。他在抓一个30岁的男子时,该男子在他右手臂咬了一口,丁超在抓人时被一个男子抓烂了手,杨某在抓人时被三名传销人员殴打,戴志新被传销人员咬到了脚,其他传销人员对正在抓人的民警拉扯衣服、辱骂民警。13、华敏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5日下午,他带着丁超等十多个人赶到城西派出所,当时有十多个传销人员站在派出所外面,要求释放被抓的传销分子,大队辅警在城西街办院子里待命,他到派出所观察情况。之后,传销人员又来了三十多个人,他们堵了派出所门并大声辱骂民警。分局领导去劝说传销人员不要堵门,但传销人员不听还是继续骂人,其中一名年纪约40岁的妇女在派出所门口叫嚣并扬言要炸掉城西派出所。晚上20时许,分局领导看这伙传销人员还不肯停止堵门,继续在辱骂,就命令将这伙人强制带离。在带离时,传销人员不肯配合还动手殴打他们。他在带离一名男子时被该男子打了几下,后来分局同事看到他被人打,就立即赶过来将这名男子制服。当时他穿了警服,分局领导跟这些传销人员有沟通,这些传销人员也知道他们是警察。丁超、戴志新、梁某乙被一名男子咬伤了,杨某在带人时被三名传销人员殴打。其他传销人员对执法民警拉扯、辱骂、推搂。华敏的辨认笔录证明,华敏在见证人席某的见证下,辨认出覃某是2015年9月25日晚在城西派出所殴打自己的人。14、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5日下午4点左右,他从自己在城西派出所旁的南杂店出来,看到城西派出所门口聚集了十多个人,他走近听了下,都是外地口音。后来,围堵在派出所门口的人越来越多,到了傍晚时候,已经有三十多个人了。这些人把派出所大门堵住,派出所门口的马路也被堵得车辆难以通行。他听到这些人冲着派出所里的民警大骂,要派出所放人,为首的一名妇女还一直叫嚣“再叫多点人过来”,有几名男女试图冲进派出所,但是被民警拦住了,之后民警将派出所的电动大门关上,有民警要求这些人立即离开,不要干扰办案,但是这群人不听,还对民警破口大骂,说民警是“狗官”之类的。到了晚上8点左右,有一批民警陆续赶到城西派出所增援,民警一直警告这些堵门的人,要求他们离去,但是对方还是态度嚣张,要求民警放人,不然就把派出所围了去。最后民警只能将这些人驱散,其中有几个带头的,有男有女,就开始对执勤民警进行拉扯,之后,民警就将他们都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翁某在见证人席某的见证下,辨认出陈某甲是2015年9月25日晚在城西派出所门口打电话叫人并扬言要炸掉派出所的人。15、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他和几个传销分子一起到的抚州。住在滨湖世纪城1期。简运良、陈某乙、陈某甲等人也住在里面。陈某乙是他的朋友。16、姚富金的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6月份加入的传销组织,2015年5月份他被安排到了抚州,这里有60多个人,其中有简运良,简运良的上线是简运良的妻子陈某甲(经理级别)。17、姚富聪的证言证明,当天听说他表哥姚富金被人抓了,他就跟着这些人一起到了城西派出所,他们有二十多人。一个穿黄色上衣的女子在派出所门口说把派出所给炸了,该女子还一直在派出所门口骂,并不断的叫人增援,该女子还一直打电话叫人。他和其他的人都在现场随声附和要求公安机关放人,一直在门口大声吵闹。公安叫他们散开,但他们在现场一直不肯离开,最后公安就把他们从中间隔开,想驱散他们,但他们就不离去。他们就是想看下自己的亲人,然后要求派出所放人,他们大概在那站了有几个小时。18、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她和老公简运良在抚州市搞传销,2015年9月25日下午,苏某乙打电话告诉她老公简运良因为传销被城西派出所抓了,让她赶到城西派出所去。晚上7点多,她到派出所门口看到苏某乙、苏某甲等十多个人在城西派出所门口,她要求派出所的人放了简运良,派出所不放。她们十多个人堵在派出所大门口,骂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她还打电话给黄铭华、欧阳勇成、黄元彪、曾洛军,告诉他们简运良被抓了让他们来城西派出所。黄铭华等人晚上8点许到了城西派出所,期间陆陆续续来了很多人,她们加起来有30多人,就堵在派出所门口,边堵边骂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劝说过让她们离开,但她们是想让派出所放人,派出所没放人,她们也就没有走。大约持续了2个小时,之后来了很多公安,让她们离开,但没达到放人的目的,她们都不走。她当时因为担心丈夫的身体,情绪是有点激动,在门口有骂里面的工作人员,也说了要把城西派出所炸掉。她知道自己当时的行为不恰当,她只是一时冲动才做了违法乱纪的事。她当时是想通过堵门闹事的方法威逼城西派出所把简运良放掉,现场有些人骂城西派出所里的工作人员连狗都不如。她认识的被抓的人有黄铭华、欧阳勇成、姚富聪、苏某乙、苏某甲,他们也都是来抚州搞传销的,她与他们是一起搞传销时认识的。19、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9月25日18时左右,他在梦湖散步,接到苏某甲的电话让他去城西派出所看热闹。18时40分左右,他到了派出所门口,当时城西派出所门口围了10多个人在大吵大闹,其中有个女的在派出所门口叫:“把我老公放出来”。苏某甲告诉他那女的老公被关进了派出所,期间又有人陆续赶到了派出所门口,总共聚集了20多个人在派出所门口,他就和这20多人一起在派出所门口起哄。派出所民警出来向外面的人解释,说案件还在调查,让他们不要在这大吵大闹,等案件调查清楚了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他们继续在门口大吵大闹。大概7点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出来维持秩序,他就看到了围在派出所门口的那些人推了公安民警,后来双方就发生了冲突,开始拉扯起来了。他也跟着一起参与和民警进行拉扯,接着就打斗起来了,在民警抓捕过程中,他咬了民警的手。后来,在现场他听人说,苏某甲的弟弟苏光照因涉嫌传销被关进了派出所,苏某甲想把他弟弟解救出来,才明白苏某甲叫他来是来闹事的,是想给公安机关压力,把他弟弟放出来。当时大概有20多个人在吵闹,他只认识苏某甲和苏某乙,他去派出所之前就有人围住了派出所。从开始围在派出所门口,公安民警就有做解释工作,但他们没有听从,并继续大吵大闹。20、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9月25日9时许,苏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苏光照被城西派出所抓了,让他快点过去。他和苏某甲碰面后,一同前往城西派出所。他们到达现场时,已经有六七个人在那里。他和民警说,想进去看一下苏光照,但民警说,案件正在受理,不能看。于是他们到了11点半多,就吃饭去了。17时左右,他和苏某甲又到现场,看到十来个人在城西派出所门口,后面又陆续来了十来个人。他要求进去看一下苏光照,但民警还是不让。他们想以人多的方式,来给民警施压,让公安放人。大概19时许,好多警察告知他们离开,他们就说不放人他们就不走,于是三十个民警就把他们轰走。他们和民警发生冲突,拉扯起来,他用手推了民警,有人用拳头打了民警,陈某乙还咬了民警。他只认识玉聚皇、简运良和苏某甲,陈某甲也在现场,她让派出所赶紧把她老公简运良放出来,现场大概有二十来个人。当时警察表明了身份,并且穿了警服,也告知了让他们离开。21、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9月25日9时许,他接到阿兵的电话说,他弟弟苏光照被城西派出所抓了。他就打苏某乙的电话,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苏某乙,他和苏某乙碰面后一起到城西派出所。到达现场时已有六七人在派出所门口,苏某乙要求看一下苏光照,民警不同意,到11时30分许他们就离开吃饭去了。大概17时左右,他一人到城西派出所,看到二十来个人在城西派出所门口。他们就问民警,苏光照什么时候放出来,他们要进去看一下,但派出所的民警不同意。19时许,从外面来了好多警察告知他们离开。他们就说,如果不放人,他们就不走。现场30名左右民警把他们轰走,他看到有人就和民警发生了冲突,他们和民警拉扯了起来。后来民警强行清场,他被打翻在地,就本能地用拳头格挡,他当时公安人员的肩膀,后来到了公安机关后才听说陈某乙咬了人。民警在现场表明了身份,也穿了警服。22、覃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9月25日下午18时许,他接到杨盛勋的电话,叫他带上身份证和手机同其出去一趟。晚上19时许,他和玉聚杰、陈启一起到城西派出所。当时看到好多人围在门口,有陈某甲、姚富聪、欧阳勇成等人。陈某甲一直在前面冲着派出所里面喊“你们凭什么抓人”,还在那说要大家往里冲之类的话。这时他听旁边的人说,才知道很多传销组织的人被抓到派出所了,大家来就是要逼着派出所把人给放出来。他就站在旁边看着,时不时也凑上前去冲派出所里面喊,凭什么抓人,要你们领导出来解释,要求放人等话。陆续有公安局的人进到派出所,有人在那喊,叫他们散去,说公安机关正在办案,但他们外面的人就是不肯离去,他们人也陆续增加。到了20时30分许,有三四十人聚集在城西派出所门外示威,要求派出所放人,这时候派出所出来了几十个警察,叫他们散去。他们站在原地不肯动,民警就上前来驱散他们,不肯走的就准备强行拉走。有人过来拉他时,他就与其中的几名警察拉扯了起来,他当时手上还拿了把雨伞,在拉扯过程中,有警察被他的雨伞碰到了。那些人都穿着制服,而且都是从派出所里面出来的,说是公安局的,正在办案,叫他们全部都离开,不要堵在派出所门口示威妨碍办案,但是没有人听从。有些人从下午两三点就来了,最长的在门口有五六个小时。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甲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害人梁某乙、杨某伤情鉴定意见未予告知,且没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上诉人陈某甲系担心丈夫身体状况,言语有些过激但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其并非主犯,系初犯、偶犯,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均有上诉人陈某甲本人签名并按有手印,且一审庭审对是否非法取证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都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二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告知的问题,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也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补强。上诉人陈某甲丈夫简运良系涉嫌非法传销被派出所民警带回问话,公安民警系正当履行职务行为。当时数十人聚集在派出所门口,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并且公安机关多次劝说,仍不予理会,各位上诉人的供述及本案多名证人的证言都能印证。上诉人陈某甲召集多人前往,现场进行煽动,作用明显,系主犯,原审法院在法定幅度内量刑,故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某乙提出其系初犯、偶犯、从犯,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伤情鉴定程序和内容不合法,且不能认定被害人伤情系其造成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对从犯情节已经给予评判,初犯、偶犯系酌情从轻情节,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考虑,量刑在法定幅度内。伤情鉴定程序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已经进行补强,鉴定意见内容二审期间并已向五上诉人告知,且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陈某乙并无异议,上诉人陈某乙也承认梁某乙系其咬伤,上诉人陈某乙作为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苏某甲提出其系担心弟弟苏光照,是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并未妨害派出所正常办公,及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苏某甲为让公安机关释放其他传销人员,数十人聚集并堵在派出所门口长达数小时,民警多次劝离,却仍不予理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苏某乙提出其未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被害人伤情鉴定不合法,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认定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将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了上诉人苏某乙,二审庭审中对该鉴定进行举证、质证,上诉人苏某乙也表示没有异议,上诉人苏某乙同其他人员一同聚集堵在派出所门口数小时,民警多次劝说不予理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覃某提出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应朋友之邀,前往看热闹,认定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主要系言词证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覃某受人之邀前往派出所,在派出所得知缘由后,经民警劝说,仍同其他人员一起聚集在公安机关门口,除了有上诉人覃某本人供述外,还有被害人,其他上诉人和多名证人予以证实,结合书证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故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公安民警多次劝说、警告,仍不予理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陈某甲召集多人围堵公安机关大门,为达到释放传销人员目的,通过谩骂、煽动群众等方式施压公安机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陈韵如代理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