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代君臣与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君臣,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范继豹,范苻荣,范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074号原告代君臣,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北塬邮政家属院东侧。法定代表人范继豹,系公司经理。被告范继豹,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住本市原州区.被告范苻荣,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范玉堂,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中卫市海原县。原告代君臣诉被告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范继豹、范苻荣、范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君臣、被告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范继豹、范苻荣、范玉堂委托代理人龙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君臣诉称,被告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由原固原博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博广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经其原法定代表人范继豹与原告协商,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2012年3月24日,原告将53万元借给被告公司,范继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原告出具了���条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范苻荣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清偿借款3万元,又于2012年10月15日清偿借款9万元。2013年4月14日,被告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4月12日,被告范玉堂为其在西吉兴隆镇开设彩钢厂,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5年7月,原告因需使用资金,向四被告催收借款,四被告拖延不还款。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87.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2年3月24日,固原博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3万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继豹向原告出具借条,加盖该公司印章。被告范苻荣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4月12日,被告范继豹、范玉堂、范苻荣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由范继豹、范玉堂出具借条,该借条上加盖固原博泰铝���门窗有限公司印章。2015年12月18日,固原博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固原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综上,原告代君臣以固原博广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君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0元,全额退回原告代君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