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季纯诉马国哲、马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纯,马国哲,马买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31号申请人:季纯,住伊宁市经。被申请人:马国哲,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马买彦,住址同上。申请人季纯与被申请人马国哲、马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纯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国哲、马买彦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季纯向本院提供邹翠平所有的位于伊宁市XX路XX号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季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邹翠平所有的位于伊宁市XX路XX号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马国哲、马买彦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