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与青岛增晖工业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青岛增晖工业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296号原告: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单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山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增晖工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纪秀芹,董事长。原告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增晖工业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快递费644653.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国际特快专递服务,双方约定运费到付。被告承诺在收件人拒付运费的情况下,由发件人即被告支付运费,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自2014年8月开始,收件人拒付运费,截至11月共欠快递费644653.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青岛增晖工业品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优派斯速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康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