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34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卞小琼与万兴和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小琼,万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34申请执行人:卞小琼,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万兴和,男,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卞小琼与被执行人万兴和离婚后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卞小琼与被执行人万兴和离婚后债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