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锡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锡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5050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某,女,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锡煌,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张锡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865.05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984.7元、水费2791.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03.13元,合计15043.96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9865.05元、房屋本体维修基金984.7元、水费2791.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03.13元,合计15043.96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锡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504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