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字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怀沈健与池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沈健,池敏,吴国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民初字1699号原告:怀沈健。被告:池敏。第三人:吴国卫。原告怀沈健与被告池敏、第三人吴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敏、第三人吴国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沈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替被告偿还的债款250000元;2、被告清偿原告替被告偿还的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4日,被告池敏向案外人吴国卫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约定利息两分,并保证借期在一年内归还,还签定了相关的违约事责。以上借款由本案原告,即怀沈健作为担保人,担保了此笔借款及借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现被告早不知去向,借款及违约金都有原告替被告偿还于本案第三人吴国卫。故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池敏未作答辩。原告怀沈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形式及实质原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第三人吴卫国出借给被告池敏的款项及原告代付的情况,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被告通过第三人吴国卫的儿子介绍向其分两次借款100000元及150000元,合计250000元,利息分别为月息3%及2%,2012年5月14日重新出具借条,并由本案原告进行担保。事后,被告下落不明,第三人即找担保人催要借款,原告自2013年6、7月开始至2016年2月27日分三次分别还款200000元、10000元及35000元,合计245000元,第三人吴卫国儿子于2016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收据及证明两份,证明当天收款35000元及原告已履行全部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怀沈健作为被告池敏向第三人借款的担保人,在被告逾期或拒绝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催讨,原告代为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代被告偿付了借款,故原告向被告追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涉案借款经查明原告实际代付的金额为245000元,原告高于代偿款的部分,不能向被告追偿,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怀沈健245000元;二、驳回原告怀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6200元,由被告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金关香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怀沈健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怀沈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池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三人吴国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及连带责任保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池敏向吴国卫借款250000元,并由原告怀沈健做担保。3、收据及证明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2月27日,第三人吴国卫当天收款35000元及原告已履行全部担保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