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西祥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祥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字第1458号起诉人江西祥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五洲大道2号。负责人王秀芳,经理。2016年8月21日,本院收到江西祥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与孔小平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起诉状,请求被告孔小平履行林权转让协议,将上犹县油石乡梅岭茶场(林权证号:上府林证字(2015)第10110XXXX6号)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原告、被告住所地,且也不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祥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娟审 判 员 王焱荣代理审判员 罗中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