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卫峰诉温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峰,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578号原告刘卫峰,男,1968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伟,男,1972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峰与被告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峰以拟与被告温伟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4元(原告刘卫峰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042元,由原告刘卫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