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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卫峰诉温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峰,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578号原告刘卫峰,男,1968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伟,男,1972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峰与被告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峰以拟与被告温伟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4元(原告刘卫峰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042元,由原告刘卫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