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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白树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宇,系局长。被执行人白树宝,男,1948年1月25日生,满族,西丰县协和医院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商处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树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树宝现已离开经营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工商处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