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国某、李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某,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0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国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上述二被告人于2016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国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国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钟国某、李某、石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某烤鱼店门口吃宵夜时,被害人陈某贵、方某潼、陈某俊等人从该处路过,钟国某等人无故对陈某贵一行人进行辱骂,陈某贵等人停下并进行质问,随后,李某、钟国某、石某等人对陈某贵、方某潼、陈某俊拳打脚踢,陈某贵被打倒在地后,石某又持啤酒瓶击打其头部。经法医鉴定,陈某贵、方某潼、陈某俊三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5月7日,被告人钟国某、李某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钟国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视听资料、打架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国某、李某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钟国某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国某、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安首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