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卫国与洪国明、徐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国,洪国明,徐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335号原告:金卫国。委托代理人:林小娥。被告:洪国明。被告:徐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国与被告洪国明、徐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卫国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