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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卫国与洪国明、徐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国,洪国明,徐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335号原告:金卫国。委托代理人:林小娥。被告:洪国明。被告:徐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国与被告洪国明、徐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卫国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