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方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方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321号原告:李玉华,经商。被告:方金玉,经商。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华与被告方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方金玉支付货款154458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李玉华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与李玉华发生买卖业务的相对方是义乌市黛玫化妆品有限公司,而方金玉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被告方金玉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