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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姚军与薛跃亮、姚冬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薛跃亮,姚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军。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跃亮(曾用名薛耀亮)。被执行人姚冬琴。姚军与薛跃亮、姚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吴度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薛跃亮、姚冬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军借款本金3560000元并偿付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0144元,由姚军负担4444元,由薛跃亮、姚冬琴负担35700元。权利人姚军以薛跃亮、姚冬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薛跃亮、姚冬琴支付359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35957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薛跃亮名下的不动产,冻结其银行存款4234元,其名下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因购买时间过长,且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封;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姚冬琴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军对被执行人薛跃亮、姚冬琴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兮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