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08号蔡小四、杨小欣:你们因彭旭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被害人蔡某对引发本案无责任,彭旭不构成自首,应判处彭旭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彭旭酒后与蔡伟等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彭旭持砍刀砍击蔡伟数刀致死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彭旭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害人蔡伟首先殴打彭旭,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原判综合考虑了彭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