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国伟与被告李丰本、刘春娟、周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伟,李丰本,刘春娟,周爱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27-1号原告侯国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丰本,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春娟,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周爱艳,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国伟与被告李丰本、刘春娟、周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爱艳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爱艳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保全标的额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周爱艳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