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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融胜鸿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融胜鸿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融胜鸿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融胜鸿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40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3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