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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家宽与李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宽,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宽。被执行人李钢。申请执行人胡家宽与被执行人李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胡家宽4554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04元、邮寄费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1.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钢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7326.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