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公荣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永中、朱少强、胡宝亮、刘现君、王瑞祺、杨延玲、王小娟、苏敏、吴巧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公荣,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永中,朱少强,胡宝亮,刘现君,王瑞祺,杨延玲,王小娟,苏敏,吴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71号申请人赵公荣,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泰世纪花城三期续建商业街36-02商铺。法定代表人王瑞祺。被申请人陈永中,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朱少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胡宝亮,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现君,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王瑞祺,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杨延玲,女,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小娟,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苏敏,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吴巧云,女,1978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赵公荣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永中、朱少强、胡宝亮、刘现君、王瑞祺、杨延玲、王小娟、苏敏、吴巧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公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永中、朱少强、胡宝亮、刘现君、王瑞祺、杨延玲、王小娟、苏敏、吴巧云名下银行存款164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谢银翠名下位于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C区号洛阳升龙广场C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洛房商预字第Y13-039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久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永中、朱少强、胡宝亮、刘现君、王瑞祺、杨延玲、王小娟、苏敏、吴巧云银行存款16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