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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935号原告:王某,1982年年8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孙某甲,无业,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王某诉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某乙。2015年3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2016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入监服刑,已无力履行抚养义务,且被告二次犯罪,其犯罪行为对女儿的成长、教育等均产生不利影响,女儿本人也愿意随原告生活。孙某甲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孙某甲系被监禁的人,原告王某的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松山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永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