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17-3、004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勋收、姚有超与刘宝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勋收,姚有超,刘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17-3、004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勋收。申请执行人:姚有超。被执行人:刘宝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1274号、(2014)禹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霞履行上述两份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宝霞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宝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