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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甲。委托代理人宋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孙某与鲁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同村人,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鲁某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3月,鲁某甲曾诉至贾汪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后被判决不准许离婚;2012年3月,鲁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15年4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鲁某甲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愿意冷静处理双方的感情问题,均同意六个月内不要求离婚,并在当日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1、男、女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要互敬互爱、相互谦让,为对方、为孩子、为家庭,双方都要尽心尽力,遇事要相互商量。2、男、女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都不要辱骂、打骂对方。男方向女方承诺:如以后男方做对不起女方的事,男方名下的所有房产以及夫妻所生子女都归女方所有。如果男方再打骂女方,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男方名下的所有房产以及夫妻所生子女都归女方所有。注: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协议签订后,二人感情状况没有改善,一直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均认可电焊机一台、台钻一个、手钻大小各一个、磨光机一个、切割机一个、气泵一个系鲁某甲婚前购买;创维电视机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荣事达冰箱一台、大衣柜6开门、梳妆台一个、电视柜2个、沙发2个、餐桌一个、饮水机一台为孙某嫁妆;飞利浦电脑一台、繁荣太阳能一台、鑫鹏电动三轮车一辆、机动三轮车一辆、油烟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脑桌2个、鞋柜一个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科龙挂式空调一台及小床一张系女方娘家婚后购置。2011年9月,双方将所居住的房屋予以翻建,现一层四间为婚前所建,二层四间为婚后翻建,该房一层四间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鲁某甲,二层翻建四间无相关产权手续;另翻建2间西屋无相关产权手续。婚后因孩子住院治疗,二人向孙某父母借款22000元。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鲁某甲、孙某结婚近八年,共同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尚可,且双方均经历过失败的婚姻,重新组建家庭后更应倍加珍惜。近年来,二人因婆媳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虽然因感情问题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二人均没有认识到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没有为挽救婚姻做任何努力。另外,两个孩子年龄尚幼,情绪易产生波动,和谐的家庭关系能为孩子营造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氛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应多从责任等方面考虑孩子的感受为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有所改变,鲁某甲应多关心照顾妻子,为这个家庭付出和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孙某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应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处理家庭矛盾。希望双方共同审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包容,充分沟通,多深思,多反省,共同作出理性的选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二人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审法院却驳回离婚请求错误。上诉人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被上诉人孙某答辩称:如果二个孩子的抚养权和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上诉人所有,其才同意离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鲁某甲、孙某二人均系再婚,结婚已近八年,并共同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婆媳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二人虽均曾起诉离婚,但双方如能够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子女考虑,能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氛围,多一些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原审法院给予双方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并无不当。鲁某甲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鲁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谢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