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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水恩与郑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恩,郑思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043号之一原告:郑水恩,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杰,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思永,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郑水恩与被告郑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水恩于2016年8月19日以其已收到郑思永给付的案件款1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思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郑水恩申请撤回郑思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水恩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水恩负担。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