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927号原告高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红(系原告高某某女儿),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尹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蒋丹凤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