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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德胜与林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胜,林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9民初1215号原告李德胜,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林润生,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原告李德胜与被告林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福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润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胜诉称,被告在广东办厂资金短缺,2015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6月还清原告借款,被告拖延至2015年8月仅偿还借款10000元。2016年1月,原、被告协商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的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德胜人民币(现金)贰万元,利息按1分计算,另加违约金每日拾元,因2015年未还清所以从此日起计算,此款2016年6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违约金2050元,合计23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润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09年左右,被告林润生在广东省深圳市办厂缺乏资金向原告李德胜借款30000元,双方当时约定利息按6厘计算,被告林润生能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1月,被告林润生向原告李德胜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6月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林润生只偿还原告李德胜本金10000元和利息5000元。2016年1月1日,被告林润生又重新向原告李德胜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德胜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利息按1分计算另加违约金每日拾元。因2015年未还清,所以从此日起按此计算,此款2016年6月份还清。借款人林润生、2016、1、1。出具借条后,被告林润生未向原告李德胜偿还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德胜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与被告林润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林润生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林润生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润生向原告李德胜借款本金30000元后还款10000元,还欠本金20000元,此款现已到期,对原告李德胜要求被告林润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德胜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总计年利率为30.25%,应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润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润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林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司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