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程万春、叶云、刘有、叶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程万春,叶云,刘有,叶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字第455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9488176-9.被执行人程万春。被执行人叶云。被执行人刘有。被执行人叶忠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17849.85元,诉讼费1332元,保全费310元,执行费1692元,合计121183.85元。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4500元后下剩部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程万春及其妻子田瑾在银行的存款106683.85元予以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叶云及其妻子程丽在银行的存款106683.85元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刘有及其妻子杨爱萍在银行的存款106683.85元予以冻结、提取。对被执行人叶忠全在银行的存款106683.85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