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超与赵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赵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03号原告李超,市民。被告赵太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赵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陈炫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