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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超与赵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赵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03号原告李超,市民。被告赵太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赵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陈炫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