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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邱晓燕与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晓燕,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邱晓燕,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晓燕与被执行人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晓燕与被执行人李晓燕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青���审判员 X X 刚审判员 刘 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