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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47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南阳市××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铁某酒后驾驶豫R×××××思迪牌小轿车,沿南阳市麒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叉口时,与在前方等红灯通行的冯某驾驶的豫R×××××号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铁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送检的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72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铁某酒后驾驶豫R×××××思迪牌小轿车,沿南阳市麒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叉口时,与在前方等红灯通行的冯某驾驶的豫R×××××号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铁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送检的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72mg/100ml。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铁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铁某供述:2016年5月4日18时40分左右,我和朋友在麒麟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吃饭,席间喝了三两白酒,酒后21时我驾驶豫R×××××号轿车上麒麟路,然后沿麒麟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与××道交叉口时我车追尾撞在了一辆车的尾部,后来我与对方协商此事,因对方要价太高,协商未果,警察来了之后带我去医院抽血。被害人冯某陈述:2016年5月4日21时15分左右,我驾驶豫R×××××号轿车在麒麟路与××大道交叉口西等红灯,后面过来一辆车追尾撞住我车了。我闻见对方车内有酒气,我们双方协商没啥结果,我就报警了,事故大队的来到现场后把对方司机带走去七局医院抽血。3、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6)00992号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72mg/100ml。(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6)00981号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冯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4、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铁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受案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二份(5)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不承担责任。(7)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勘验图(8)事故现场照片(9)查获经过证明接到110指令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的民警在麒麟路与××大道交叉口将双方当事人带往医院抽血,后将涉嫌酒驾的被告人铁某口头传唤到队询问。(10)和解协议证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铁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铁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铁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酒精含量、认罪态度、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