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辉与被告陈清灶、陈娟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辉,陈清灶,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50号原告:陈兴辉,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清灶,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娟女,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陈兴辉与被告陈清灶、陈娟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兴辉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陈兴辉负担。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