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詹凤英与被告吴丽真、杜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凤英,吴丽真,杜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684号原告詹凤英,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吴丽真,女,成年,汉族,住德化县。被告杜志安,男,成年,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凤英与被告吴丽真、杜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凤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詹凤英欲与被告吴丽真、杜志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詹凤英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