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656-1、657-1、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李函威、袁月、邓荣威、周桂仙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李函威,袁月,邓荣威,周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656-1、657-1、659-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负责人:晏萍,行长。被执行人:李函威。被执行人:袁月。被执行人:邓荣威。被执行人:周桂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416、417、4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李函威、袁月、邓荣威、周桂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函威、袁月、邓荣威、周桂仙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函威、袁月、邓荣威、周桂仙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