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冯剑敏,郑清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796号之二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健来,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华立、赖兆仁,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代表人:廖宝玲。被告: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法定代表人:叶军辉。被告:冯剑敏,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郑清涛,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冯剑敏、郑清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3676元,财产保全费2536元,合计6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志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