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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蕫江涛与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蕫江涛,白双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354号原告:蕫江涛。被告:白双营。原告蕫江涛与被告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蕫江涛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蕫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蕫江涛负担。审判员  杜建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