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祝清水与冯庆武、祝广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清水,冯庆武,祝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054-1号申请执行人祝清水,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庆武,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祝广梅,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清水与被执行人冯庆武、祝广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