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证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潍坊市某某塑胶厂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潍坊市某某塑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证保16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潍坊市某某塑胶厂。申请人王某某因被申请人潍坊市某某塑胶厂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生产或使用的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模具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的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潍坊市某某塑胶厂生产或使用的被控侵权模具以查封、扣押或拍照、录像的方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