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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冯春梅与李光正、胡浩、邓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梅,李光正,胡浩,邓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春梅,女,汉族,1972年7月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光正,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执行人:胡浩,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执行人:邓衫,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冯春梅申请执行李光正、胡浩、邓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光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高坪支行账户XXXXXX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