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池芳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池芳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107号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门塅朝阳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83133541D。法定代表人:廖宜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芳香,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芳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武平县天宏市场建设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玉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